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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12.12.1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57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規模較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
  (二)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二十五人。
  二、混齡教學:指於同一節課在同一教學場域中,將不同年級之學生合班,進行跨年級教學。
  三、混齡編班:指將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各教育階段內,其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之二個年級,為進行混齡教學而編制為一個跨年級之班級。
﹝2﹞前項第一款學校設有分校、學部或分班者,其學生人數應單獨計算。

第3條


﹝1﹞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按照課綱所定學習領域之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及實施要點,並兼顧課程中學生年級別及人數,設計教學及評量方式。

第4條


﹝1﹞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合班人數,以不超過十六人為原則。
﹝2﹞學生數為零人之年級,學校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將該年級與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一個年級編制為一個跨年級之班級。

第5條


﹝1﹞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教學實施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議決後,併課程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混齡教學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之學習領域。
  二、學生之年級及人數。
  三、教師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四、教學方式、教材及評量。
  五、課表之彈性調整。
  六、教師授課節數或減授基本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
  七、協同教學之必要性及實施方式。
  八、協助推動混齡教學之人力配置及工作。
  九、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6條


﹝1﹞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編班實施計畫,經課發會議決後,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2﹞混齡編班實施計畫除載明前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應另載明教師員額、師資配置、班級人數及課程教學相關規劃。

第7條


﹝1﹞教師實施混齡教學者,其授課節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由教師一人實施者,每節混齡教學節數至少以一點五倍計算實際授課節數;其合計不足一節者,以一節計算。
  二、由教師二人以上實施協同教學者,各該教師混齡教學節數,均以實際授課節數計算。

第8條


﹝1﹞教師協助辦理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課程與教學模式研發、教材編製或其他相關事項者,得經課發會議決後,減授節數。

第9條


﹝1﹞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有關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事項:
  一、研發相關輔助參考資料。
  二、研發教材與辦理教師專業發展知能研習。

第10條


﹝1﹞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或實施混齡教學、混齡編班,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第11條


﹝1﹞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全校學生人數、第三款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之二個年級編班,及第四條第一項合班人數之限制。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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