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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708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供醫療機構進行通報。
﹝2﹞前項通報,包括事故發生通報及根本原因與改善方案通報。

第3條


﹝1﹞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
  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錯誤。
  (二)部位錯誤。
  (三)術式錯誤。
  (四)人工植入物錯置。
  (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
  三、藥品處方、調劑或給藥錯誤。
  四、醫療設備使用錯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4條


﹝1﹞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
﹝2﹞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涉及之科別或部門。
  五、發生時間。
  六、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方式。
  七、死亡或傷害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5條


﹝1﹞醫療機構應於前條通報完成後四十五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2﹞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方式。
  二、與本次事故相關之軟體系統及硬體設備。
  三、時間序列及差異分析。
  四、原因分析。
  五、改善方案及學習重點。

第6條


﹝1﹞主管機關接獲前二條通報後,認其通報內容不妥或不足者,得通知醫療機構改善後重新通報。

第7條


﹝1﹞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2﹞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作業。

第8條


﹝1﹞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而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9條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之資料,得製成教育材料,並建立共同學習資料庫。
﹝2﹞前項教育材料,應經去識別化處理,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及醫療機構。

第10條


﹝1﹞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為之。

第11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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