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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2.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2﹞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3﹞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第3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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