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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畜試營字第09723073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畜試營字第10424101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管轄(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畜試營字第112241028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一般營養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中洗纖維: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五、酸洗纖維: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六、粗灰分: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七、水分:新臺幣四百元。
  八、鹽酸不溶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九、碳水化合物:新臺幣三千三百五十元。
  十、無氮抽出物:新臺幣四千七百五十元。

第3條


﹝1﹞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鐵: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二、錳: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銅: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鉛: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五、砷:新臺幣二千元。
  六、汞: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七、鉻: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八、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九、鈣: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磷: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第4條


﹝1﹞黃麴毒素(B1、B2、G1、G2)之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為新臺幣三千元。

第5條


﹝1﹞藥物及抗生素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磺胺藥物類:新臺幣三千元(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一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奎林共五種)。
  二、四環素類:新臺幣三千元(含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四黴素共三種)。
  三、青黴素類:新臺幣三千元(含安默西林、安比西林、盤尼西林G、氯噁西林、苯唑西林共五種)。
  四、氯黴素類:新臺幣三千元(含氯黴素、氯黴素-D5、氟苯尼考、甲黴素共四種)。

第6條


﹝1﹞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尿素酶活潑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胺基酸:每種新臺幣二千元。但一次化驗三種以上,十七種以下之胺基酸,一律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三、鹽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五、揮發性鹽基態氮:新臺幣一千元。
  六、乳脂肪: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七、油脂酸價:新臺幣五百元。
  八、飼料酸價: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九、氟: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十、酸鹼度: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均勻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十二、熱能:新臺幣二千元。
  十三、有機酸: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十四、抗氧化劑: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十五、乳糖:新臺幣二千元。
  十六、三聚氰胺:新臺幣三千元。

第7條


﹝1﹞第二條至前條以外之化驗項目,已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者,依該標準收費;未列於該標準者,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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