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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3.10.21【發布機關】環境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7)環署法字第225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者綜字第003434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1條、第4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五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0002602號函註銷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環部保字第1121329163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及第1、4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第5條條文之附表三(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0018798D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環境業務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業務,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
  三、從事環境業務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2﹞本獎章與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1﹞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業務專家學者推薦。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3﹞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1﹞本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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