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12.10.27【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法字第095002482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法字第11200252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3條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112年10月2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4條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5條
﹝1﹞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6條
﹝1﹞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7條
﹝1﹞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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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10.27【發布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法字第095002482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法字第112002527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3條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
附表),收取費用。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112年10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4條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5條
﹝1﹞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6條
﹝1﹞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
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7條
﹝1﹞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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