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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發布日期】112.12.0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3944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139576B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40082923B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名稱: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30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業發展等。

第3條


﹝1﹞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力、資訊及諮詢、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設備及經費補助。
﹝2﹞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申請之方式、期程、程序及支持方式等規定,由學校、幼兒園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持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第4條


﹝1﹞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2﹞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3﹞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第5條


﹝1﹞專業團隊應由學校主要負責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教師主責團隊運作,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以合作諮詢等方式,提供其有關個案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訂定、課程與教學規劃、環境設施設備改善、輔具購置及運用、轉銜輔導等服務,並協助追蹤調整之。幼兒園得指定專人主責團隊運作。
﹝2﹞前項專業團隊合作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討論個案後進行評估,或由專業團隊成員分別評估個案後共同討論,再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彙整,做成評估結果。
  二、由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與個案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溝通意見,以決定教育及相關服務之重點及目標,並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
  三、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在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之諮詢及協助下,主責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與追蹤輔導。

第6條


﹝1﹞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關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相關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服務後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7條


﹝1﹞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檢視專業團隊運作及服務成效;幼兒園應於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時併同辦理。
﹝2﹞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前項檢視事務之執行情形。

第8條


﹝1﹞辦理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專業團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3﹞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依各直轄市、縣(市)歷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調整補助經費。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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