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發布日期】112.09.15【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11000189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1120600936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增訂第6-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憲法訴訟書狀之格式及記載方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


﹝1﹞書狀應使用 A4 規格紙張(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
﹝2﹞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不在此限。
﹝3﹞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使用標楷體字型,字級大小為「十四號」;行距應採「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五點」;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於左側加行號;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
﹝4﹞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除首頁記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不計算行數外,次頁起之每頁行數以不逾十八行,每行連同標點符號不逾二十五字為原則,總字數不得逾一萬四千字;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

第4條


﹝1﹞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2﹞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第5條


﹝1﹞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其格式如附件二所示。
﹝2﹞書狀及其所附證據或文件均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其總頁數逾二十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

第6條


﹝1﹞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憲法法庭外,應按憲法法庭指定之份數,提出紙本複本於憲法法庭。
﹝2﹞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者,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
﹝3﹞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者,準用之。

第6-1條


﹝1﹞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

第7條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2﹞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12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