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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發布日期】103.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44)台內字第18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第9及16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62)台防字第593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條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45972號令修正修正發布第2、8、13、18、1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30039419號令發布廢止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宣傳 §5
第三章 慰勞 §10
第四章 附則 §1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軍、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第3條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第4條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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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宣 傳

第5條


  兵役之宣傳在使國民確切認識憲法賦予之兵役義務與權利,瞭解兵役法令,使應服役者,踴躍服役,捍衛國家。

第6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左:
  一、適齡男子。
  二、後備軍人。
  三、海外僑胞。
  四、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7條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關法令之闡揚。
  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第8條


  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二)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心理。
  (三)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年度兵役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辦理之。

第9條


  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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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慰 勞

第10條


  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士氣。

第11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第12條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第13條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第14條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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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15條


  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

第16條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第17條


  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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