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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112.07.3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981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491號令發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教育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3﹞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

第3條


﹝1﹞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教育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4條


﹝1﹞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第5條


﹝1﹞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教育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第6條


﹝1﹞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第7條


﹝1﹞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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