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04.1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901320023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之附表格式;並自即日起實施(名稱:臺灣地區遭難漁民及漁船筏救助要點)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5132016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點條文;刪除第5、7、8、11點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913405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40602號令增訂發布第7-1點條文;並溯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名稱:臺灣地區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71346571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附件;刪除第7-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安定海上從事漁業之漁民及其家屬生活,訂定本要點。
﹝1﹞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1﹞ 本要點救助範圍為因火災或海上作業因不可抗力致損毀之漁業根據地位於臺灣省之漁船、舢舨、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
﹝1﹞ 漁船筏損毀救助金支給金額如下:
(一)全毀:
1.未滿五噸者,每艘新臺幣一萬元。
2.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新臺幣二萬元。
3.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新臺幣五萬元。
4.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新臺幣十萬元。
5.五十噸以上者,每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1﹞ 漁船筏損毀之漁業人,接收政府補助保險費投保漁船保險者,不得申請救助金。
﹝1﹞ 漁船筏損毀之漁業人應於損毀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區漁會申請,經縣(市)政府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發,逾期不予受理:
(一)漁船筏進出港紀錄(停泊港口者不需檢附)。
(二)漁業執照影本(全毀者需檢附註銷漁船筏漁業登記證明)。
(三)漁船筏海難證明書。
(四)港檢單位(報案)證明或電臺通報紀錄。
(五)照片(半毀者檢附)。
(六)領款收據。
(七)全戶戶籍謄本(死亡、失蹤者檢附)。
(八)申請人存摺影本。
﹝1﹞ 漁船筏損毀之漁業人死亡或失蹤時,救助金申請人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2﹞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委由一人申請。
﹝1﹞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如附件。
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
【發布日期】107.04.1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第3點
第4點
(一)全毀:
1.未滿五噸者,每艘新臺幣一萬元。
2.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新臺幣二萬元。
3.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新臺幣五萬元。
4.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新臺幣十萬元。
5.五十噸以上者,每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第5點
第6點
(一)漁船筏進出港紀錄(停泊港口者不需檢附)。
(二)漁業執照影本(全毀者需檢附註銷漁船筏漁業登記證明)。
(三)漁船筏海難證明書。
(四)港檢單位(報案)證明或電臺通報紀錄。
(五)照片(半毀者檢附)。
(六)領款收據。
(七)全戶戶籍謄本(死亡、失蹤者檢附)。
(八)申請人存摺影本。
第7點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第7-1點(刪除)
第8點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