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11.07【發布機關】數位發展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1600031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 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之無線電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通信網路新增或變更使用無線電頻率: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衛星通信網路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1﹞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11.07【發布機關】數位發展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之無線電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通信網路新增或變更使用無線電頻率: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衛星通信網路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第4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