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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軍事情報學校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12.01.10【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0010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5、6、8、10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2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00878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軍事情報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事情報局辦理。

第3條


﹝1﹞本校以培養國軍軍事及特種情報人才為宗旨。

第4條


﹝1﹞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階段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5條


﹝1﹞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各教育班次及任務訓練教學、支援教學、教材案編修、師資培訓、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2﹞本校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6條


﹝1﹞本校設複訓中心、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隊。

第7條


﹝1﹞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112年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8條


﹝1﹞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9條


﹝1﹞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10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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