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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3.11.27【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0300601330號令修正發布第4、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1001492511號令修正發布第7、11、1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1101533491號令修正發布第81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1301503121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增訂第11-1條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1﹞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3條


﹝1﹞有關重大金融制度、監理政策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重大措施,應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及報告。

第4條


﹝1﹞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3﹞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第5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1﹞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有關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與重要業務之研究及諮詢。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1﹞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四、資訊服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113年11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四、資訊服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8條


﹝1﹞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評核。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資訊與產業趨勢之研析及政策建議。
  六、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研究與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七、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八、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九、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
  十、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113年11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評核。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
  六、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七、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八、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
  九、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111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
  六、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七、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八、本會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九、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9條


﹝1﹞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三、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蒐集、整理、編譯及異動之通報、統計、查核。
  四、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五、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111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三、金融監理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編譯。
  四、金融監理法規異動之通報、統計及查核。
  五、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六、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第10條


﹝1﹞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執行。
  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三、國際金融監理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
  五、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體聯繫。
  六、重要國際訪賓接待事宜。
  七、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八、國際會議之舉辦及本會參與國際經貿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111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執行。
  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三、國際金融監理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
  五、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體聯繫。
  六、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說帖、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及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
  七、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八、國際會議之舉辦。
  九、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第11條


﹝1﹞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政策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二、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與資訊統計之規劃及管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關政府資訊服務、資料治理政策之推動及執行。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事項之督導及推動。
  六、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七、金融市場資訊服務、資料開放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應用推廣。
  八、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之應用研究及教育訓練。
  九、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111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作業計畫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二、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之政策及治理。
  三、本會資訊統計與保險資訊之研究分析、規劃及推動。
  四、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業務之綜合規劃、管理及審議。
  五、本會所屬機關與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推動及督導。
  六、本會與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政策之落實及相關資訊服務管理制度之推動。
  七、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規劃、管理、推動、資訊標準擬訂及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策、電子公文交換之推動。
  八、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劃、管理及資訊業務服務之支援。
  九、資訊與資通安全專題演講、教育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十、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第11-1條


﹝1﹞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與生態圈之發展及輔導。
  三、綠色與永續金融整體政策之研擬及推動。
  四、資產管理中心整體政策之研擬及管考。
  五、跨部會金融科技與金融業淨零減碳相關工作之推動及協調。
  六、金融科技、綠色及永續金融概念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事項。

第12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13條


﹝1﹞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4條


﹝1﹞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5條


﹝1﹞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6條


﹝1﹞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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