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8.23【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五)字第0398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名稱:期貨交易所暨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33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5條條文
﹝1﹞ 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1﹞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1﹞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2﹞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發布日期】111.08.23【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名稱:期貨交易所暨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第3條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第4條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111年8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111年8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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