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4.08【發布機關】文化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資綜字第111300346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國定古蹟、國定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及水下文化資產坐落範圍,其查詢每案土地筆數六十筆以下者,每案收取查詢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超過六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七十五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2﹞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1﹞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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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受理查詢國定或重要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4.08【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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