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5.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26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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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5.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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