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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5.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26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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