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2.2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11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依內政部規定申請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申請新增訓練場地或延展登錄者,亦同。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證書發給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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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2.2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證書發給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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