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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發布日期】111.03.02【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0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3條


﹝1﹞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第4條


﹝1﹞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5條


﹝1﹞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6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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