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3.02【發布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0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1﹞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1﹞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1﹞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發布日期】111.03.02【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第4條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5條
第6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