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11.1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0020156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 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地利共享目的,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3﹞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4﹞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1﹞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1﹞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0.11.1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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