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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農糧業紓困振興措施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110.08.31【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09106040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效
(名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農糧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措施作業規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09106071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1010615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農糧業振興措施作業規範)及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並鼓勵消費者支持國產農糧產品,強化其產業結構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規定意旨,訂定本規範。

第2點


﹝1﹞本規範所定紓困措施之補貼項目包含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花卉及種苗業艱困經營者受僱員工薪資補貼、農民團體農業資材補貼及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
﹝2﹞前項之經辦機構或受理單位、申請作業程序如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四。

第3點


﹝1﹞本規範所定振興措施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包含輔導果樹、蔬菜、花卉、雜糧及特作等經營設備及產業振興活動。
  (二)食米及米食製品市場拓展。
  (三)拓展有機農產品市場振興措施。
  (四)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及行銷費用。
  (五)農糧產品展售行銷。
  (六)農糧產業加工輔導。
  (七)肥料供需穩定輔導。
﹝2﹞前項之獎勵對象、受理單位等作業程序,如附件二之一至附件二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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