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

【發布日期】109.10.12【發布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1070900275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1090900337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目的


  (一)作為策進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措施之參考。
  (二)作為檢討建築物防火管理、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措施之參考。
  (三)作為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措施及對策之參考。
  (四)分析、檢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之相關作為,以達落實防火安全管理之目的。

第2點 法令依據


  (一)救災救護指揮: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二)災害搶救: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機關災害現場人命救助作業原則、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三)火災預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四)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五)火災現場調查: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六)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作業要點

第3點 範圍


﹝1﹞造成人員死亡之建築物火災案(不包括自殺案),轄區消防機關應製 作火災報告。

第4點 權責與分工


  (一)火災發生後,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救災救護指揮、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及緊急救護等單位各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
  (二)各業務單位分工如下:
  1.救災救護指揮單位:負責提供受理火災報案內容、調度派遣情形、勤務管制時間等資料。
  2.災害搶救單位:負責提供火災現場水源狀況、救災車輛、人力部署狀況(含圖說)、現場指揮決策、搶救過程之聯繫及處置等作為情形資料;火場中之罹難者發現位置及受燒情形、消防、義消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情形之檢討等資料。
  3.火災預防單位:負責提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標示等火災預防制度設置情形、平時檢查情形、火災發生時各項防火設施、設備及人員啟動情形等資料。
  4.危險物品管理單位:負責提供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煙火相關場所列管及檢查情形、位置、構造、設備等安全設施設置及維護管理情形、物質名稱及數量、相關人員(如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遴用及受訓情形與相關計畫(消防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運作檢討等資料。
  5.火災調查單位:負責提供火災現場概況、火流延燒情形;起火戶、起火處及火災原因之初步調查、鑑定,及人員死傷狀況、財物損害等火災損害調查等資料。
  6.緊急救護單位:負責提供大量傷病患之處置狀況及傷患後送資訊等資料。

第5點 執行程序


  (一)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單位於確認有人員死亡之火災通報時,應以電話或通訊軟體傳訊通報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搶救及火災調查等業務單位主管或值班人員知悉,以利於第一時間掌握各業管資料。
  (二)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單位應視火災類型、規模及死傷情形,依「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火災涉及之業務內容分別通知相關組、室、中心,各循業務管理體系掌握火災案情資料。
  (三)火災調查單位輪值人員於接獲火災通報後,依「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攜帶相關配備出勤,進行火災調查相關作業;於抵達火災現場時,應與火場指揮官確認火災規模及人員傷亡情形,並依火災死亡案件通報程序將相關資料提供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輪值人員,以掌握火災之初步調查資料。
  (四)為利消防機關內部整合具有業務整體性之資料,各業務單位應於火災後二週內提供相關資料予火災調查業務單位彙整,必要時由機關首長指派跨組室專人召集會議審閱與討論,並於火災發生六週內簽奉消防機關首長核可後,函報內政部消防署;若因故無法如期完成時,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得延長完成期限。
  (五)於遇有消防、義消一人或民眾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內政部消防署得指派相關業務組室人員至火災現場或消防機關督導及參與會議,俾協助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
  (六)火災場所發現因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違失,或消防防護計畫執行之缺失,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時,應將消防設備設置、維護及火災時作動情形、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情形及火災搶救所需資料提供情形等記錄於「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消防安全執行情形」(如附件一)。
  (七)對於火災戶之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場所及設備管理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顯有過失責任者,於完成本案之火災報告後,消防機關各業管單位應將附件一及相關事證函送轄內地方檢察署或通知權責機關,俾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6點 「火災報告」格式與內容


﹝1﹞本報告之標題依序為機關名稱及火災發生日期,標題格式為「〈機關 名稱〉〈火災發生之年月日〉火災報告」,內容如下(如附件二):
  (一)火災通報情形:包括報案、到達、火勢控制、撲滅及殘火處理時間、勤務管制、通報內政部消防署時間,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二)火災現場概況:包括建築物之使用狀況、發現、通報、初期滅火狀況、火、煙流竄擴大延燒狀況、人員死傷情形,建築物及財物之損害情形,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三)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包括火災發生避難狀況及路線、避難障礙因素,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四)現場搶救情形:包括現場救災車輛、人力統計及部署狀況(含圖說),現場指揮決策、搶救過程之聯繫及處置作為等情形之說明,罹難人員傷亡情形之說明,消防、義消人員死亡或受傷情形之檢討,搶救作為之檢討說明,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五)火災原因初步調查、鑑定情形:包括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初步研判資料。
  (六)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作動情形:包括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防焰物品之設置、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含最近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檢修申報複查結果(含檢修申報書及最近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火災發生時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動情形(應包含現場照片,如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釐清現場地區警鈴按鈕之啟閉狀況)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七)防火管理規劃及管理情形:包括防火管理人遴用情形、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含消防防護計畫審查合格公文及該計畫影本)、最近一次自衛消防編組演練、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啟動情形(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初期應變情形,利用平面圖說明人員受困位置及疏散方向)。
  (八)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情形:包括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煙火相關場所列管及檢查情形、位置、構造、設備等安全設施設置及維護管理情形、物質名稱及數量、相關人員(如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遴用及受訓情形與相關計畫(消防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運作之檢討。
  (九)大量傷病患處理情形:包括大量傷病患之救護啟動時機,傷者與醫院之分布情形、傷患後送資訊等資料。
  (十)檢討分析及建議:包括各業務單位於執行業務遇有困難之建議與檢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是否涉有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或致重傷責任之說明,或其他建議事項。
﹝2﹞前項火災報告之項目,應依案情增減;若無前項之資料即可免填,序號往前提列;但與火災內容有因果關係之項目,該單位應提供相關內 容併入報告內說明,以臻完整。

第7點


﹝1﹞火災報告之製作流程圖:(如附件三

第8點 考核:


  (一)本規定之執行情形列為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各類別項目自主評核表之加、扣分項目。
  (二)落實執行本案之有功人員,內政部消防署將函文核予相關人員行政獎勵。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