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7.19【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09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static/images/words04.gif)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7.1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