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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7.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統字第11003809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統字第111038099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九千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2﹞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110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2﹞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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