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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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6.08【發布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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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7000846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生效(該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10117號令發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0980029213號函修正第2、4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00001378號函修正第2點附件一「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00022777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二(新增「智慧財產法院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案件種類、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行三字第100002874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司法院秘台廳行三字第1030023506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3點條文之附件二;刪除第6點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行三字第1050000563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9000714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9001159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3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090036709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70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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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除分案字別依本要點之規定外,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案件性質,分別適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
民事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一)。
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二)。
行政訴訟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三)。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案件,除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6.08【發布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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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10117號令發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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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除分案字別依本要點之規定外,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案件性質,分別適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
第2點
民事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一)。
第3點
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二)。
第4點
行政訴訟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三)。
第5點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案件,除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民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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