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7.16【發布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銓敘部(79)台華法三字第402377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局壹字第16234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銓敘部(82)台華法三字第0854753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局台字第214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銓敘部部管三字第0962864109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企字第096003276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六日銓敘部部管三字第1105357317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10000168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2﹞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3﹞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1﹞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1﹞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1﹞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1﹞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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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 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1﹞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推薦。
﹝2﹞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3﹞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1﹞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本獎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給者,應送請銓敘部登記。
﹝1﹞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2﹞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0.07.16【發布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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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 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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