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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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6.28【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0790023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其土地與房屋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依前二條規定計收之租金,低於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時,改按應繳納之稅費計收。
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方式,每三年得由主管機關視本中心營運發展狀況,檢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前項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方式經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後,通知不動產管理機關及本中心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發布日期】110.06.28【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其土地與房屋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第3條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第4條
依前二條規定計收之租金,低於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時,改按應繳納之稅費計收。
第5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方式,每三年得由主管機關視本中心營運發展狀況,檢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前項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方式經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後,通知不動產管理機關及本中心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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