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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

【發布日期】110.07.30【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050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081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生效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停止出入團衍生作業成本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59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24271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及補助旅行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暫停國內旅遊業務,造成旅客解約退費衍生之行政作業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補助對象、旅遊適用期間及解約退費期間:
  (一)補助對象:辦理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二)補助國內旅遊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三)辦理解約期間:受補助對象須於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止辦理解約。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期間,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110年7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助對象及適用期間:
  (一)補助對象:辦理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二)補助國內旅遊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第3點


﹝1﹞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組團兩天一夜以上國內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已招攬之團員總團費百分之五計算,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計補助費用。
  (二)每家旅行業以申請十二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五團,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110年7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組團兩天一夜以上國內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已招攬之團員總團費百分之五計算,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計補助費用。
  (二)每家旅行業以申請八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五團,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第4點


﹝1﹞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國內旅遊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出團期間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或定金。
﹝2﹞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110年7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國內旅遊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出團期間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或定金。
﹝2﹞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5點


﹝1﹞旅行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每一團一張)【附件一】。
  (二)團體資料總表【附件二】(每一團一張;填具團名、人數、團費、退費金額)。
  (三)領據【附件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國內團體旅遊契約書或訂單證明。
  (五)行程表。
  (六)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及退費金額)。
  (七)退費相關證明。
  (八)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第6點


﹝1﹞本要點受理方式採網路申請或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2﹞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可申請件數額內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若同時以網路及紙本方式提出申請,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第7點


﹝1﹞經審查依第五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2﹞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3﹞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4﹞第四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8點


﹝1﹞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2﹞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依本要點之申請案均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第9點


﹝1﹞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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