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發布日期】113.06.20【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地字第1100460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附表1、第4條所列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25905022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000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1﹞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2﹞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1﹞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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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6.2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附表1、第4條所列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13年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第4條
--113年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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