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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6.2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地字第1100460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附表1、第4條所列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25905022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000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113年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


﹝1﹞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2﹞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4條


﹝1﹞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113年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所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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