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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6.11【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10950007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旅字第110500072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遊樂業,協助其減輕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及園區範圍內觀光遊樂設施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租或委託經營者(以下簡稱分租經營者)。
  (二)員工:受雇於觀光遊樂業園區工作,並於申請補貼日前有連續三個月經補貼對象投保勞工保險紀錄之員工。
  (三)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五)減薪未達二成: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薪資,且較原薪資減少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第3點


﹝1﹞本要點補貼內容:
  (一)營運費用補貼:業者每家一次性補貼新臺幣二十萬元,得與薪資費用補貼合併申請。
  (二)薪資費用補貼:依補貼對象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計算,並以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月。

第4點


﹝1﹞符合本要點之補貼對象,應由業者合併或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對象清冊【如附件二】。
  (三)補貼對象總員工名冊【如附件三】。
  (四)補貼對象最近三個月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領據【如附件四】。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切結書【如附件五】。
  (八)業者受委託申請分租經營者員工薪資補貼者,並檢附委託書【如附件六】、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函暨前開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文件。

第5點


﹝1﹞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2﹞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第6點


﹝1﹞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貼;虛報、浮報或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本局並對該業者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第7點


﹝1﹞本要點修正後如有新增適用薪資費用補貼員工者,應依第四點規定檢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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