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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9.10【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71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2869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曾擔任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110年9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貼對象為曾依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規定獲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生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第3點


﹝1﹞符合前點規定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110年9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止,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共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第4點


﹝1﹞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免經申請,由本局依留存資料造冊主動撥款。

第5點


﹝1﹞受本要點補貼生計費用者,不得重複請領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貼。

第6點


﹝1﹞受本要點補貼對象,經本局不定期查核,如發現有任職旅行業或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第7點


﹝1﹞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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