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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6.11【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349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479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59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持續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旅行業,爰補貼薪資及營運成本以減輕營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
  1.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且於補助期間內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月或一百十年任一月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並曾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本局安心旅遊方案出團、或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本局冬季平日旅遊方案出團、或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參與本局風景區管理處觀光圈行銷推廣踩線活動、主題旅遊年遊程徵選、參加國內旅展或與公、私部門合作振興國民旅遊,拓展商機作為者,可申請補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份薪資及營運成本費用。
  2.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成立綜合及甲種旅行業,符合前目條件者,可另申請補貼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
  (二)員工:
  1.指自本要點發布時仍在職之從業人員,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達一個月以上者。
  2.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之綜合及甲種旅行業之從業人員,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以前已登錄在本局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從業人員。

第3點


﹝1﹞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補貼內容:
  1.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係以在職之員工數為計算基準,定額補貼每名新臺幣四萬元。
  2.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之補貼對象,依實際在職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申請日前三十天內給付員工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名員工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補貼期間: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2.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綜合及甲種旅行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第4點


﹝1﹞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
  (三)薪資證明。(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需附)
  (四)最近一期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補貼期間之領據(附件二)。
  (六)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八)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從業人員名單。(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需附)
  (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期間參與觀光圈行銷推廣踩線活動、主題旅遊年遊程徵選、參加旅展憑證或與公、私部門合作振興國民旅遊,拓展商機作為之憑證。

第5點


﹝1﹞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之薪資及營運成本之補貼對象以網路方式申請。
  (二)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之補貼對象採網路方式申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以郵戳為憑。
﹝2﹞本局受理前項第二款之補助案件,若同時以網路及紙本方式提出申請,以本局擇一案件逕為審查。
﹝3﹞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掛號方式申請應於一個月內,網路方式申請應於一週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第6點


﹝1﹞經審查依第四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2﹞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3﹞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4﹞第五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7點


﹝1﹞依本要點補貼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不得有解散、停業、經本局勒令停業及廢止執照、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且未補足至法定金額、違反勞工法規且情節重大、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紓困補貼等情事。
﹝2﹞違反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及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3﹞補貼對象申請補助時有前項情事或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且未補足至法定金額者,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第8點


﹝1﹞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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