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6.18【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09708800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100088003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4-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1100880039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 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1﹞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1﹞ 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1﹞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1﹞ 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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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6.1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110年6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第4-1條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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