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6.24【發布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行字第09836003844號函訂定全文19條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秘字第1103650199號函修正第3、5、18條條文
﹝1﹞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委員會議之召集、議事及運作,特訂定本規則。
﹝1﹞ 本會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
﹝1﹞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2﹞ 前項會議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委員會委員事實上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或改定會期時,得舉行視訊會議。
﹝3﹞ 委員會議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1﹞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
﹝1﹞ 委員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重大爭議案件之認定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依前二項應決議案件,經進行二次表決,同意或不同意均未過半數者,應進行第三次表決,如同意或不同意數仍未過半數者,應以多數取決。
﹝4﹞ 全體委員及委員總額以現有委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未依法就任或就任後出缺者,不予計入。
﹝1﹞ 委員會議決議應於確認後公布。
﹝2﹞ 各委員對委員會議之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3﹞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前提出,併同會議決議公布;逾期提出者,併案存檔,不予公布。
﹝4﹞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表示其意見。
﹝1﹞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 本會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經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應列席委員會議。
﹝1﹞ 委員會議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一、學者、專家。
二、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2﹞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1﹞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進行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1﹞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1﹞ 應提請委員會議決之事項,如因時間急迫,不及提會討論,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委員得先予處理,事後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一、曾經會議決議授權得由主任委員先行處理之事項。
二、以書面方式徵詢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先行處理之事項。
﹝1﹞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會議之同意後變更之。
﹝1﹞ 委員會議之表決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但出席委員有異議時,應徵求出席委員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表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以記名方式為之。
﹝1﹞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重大爭議案件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2﹞ 前項議案表決人數之計算,以在場出席委員人數為準。
﹝1﹞ 委員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開會額數時,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1﹞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1﹞ 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依法令規定或經委員會議決議對外公開者,不在此限。
﹝1﹞ 本會之議事,除本規則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
【發布日期】110.06.24【發布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一、學者、專家。
二、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第10條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11條
第12條
一、曾經會議決議授權得由主任委員先行處理之事項。
二、以書面方式徵詢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先行處理之事項。
第13條
第14條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18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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