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5.07【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
﹝2﹞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七百元: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七百元。
﹝1﹞ 前二條之申請,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
﹝2﹞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5.0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7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