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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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4.09【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102002889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00019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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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4.09【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110年4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4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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