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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0.01.21【發布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11040600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培訓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保障、培訓工作提出 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對我國保障、培訓制度 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業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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