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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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10.30【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九0教中(二)字第90500183號函訂定(名稱:臺灣省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10517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九十一學年度生效(名稱: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431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2170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規範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假、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並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學校辦理前項課業輔導前,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課業輔導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前點課業輔導實施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
前項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學校向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之數額、收費及退費程序,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學校公告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
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學校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得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署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國立學校,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10.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規範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假、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並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學校辦理前項課業輔導前,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課業輔導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第3點
前點課業輔導實施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
前項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第4點
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第5點
學校向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之數額、收費及退費程序,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第6點
學校公告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
第7點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
第8點
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學校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第9點
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得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10點
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第11點
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12點
本署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國立學校,依法規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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