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11.04【發布機關】法務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453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static/images/words04.gif)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1.04【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