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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12.15【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1091505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屠宰場自主清潔衛生管理措施,辦理屠宰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屠宰場為鑑別、評估及管制屠宰作業程序中之肉品衛生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制來源畜禽之驗收與屠宰,以及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管理之系統。
驗證範圍:
(一)本系統係以屠宰場全場為範圍進行系統性驗證,並由屠宰場自願性申請。
(二)申請本系統驗證之屠宰場,應符合畜牧法、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以屠宰場全場為範圍進行系統性驗證,包括來源畜禽之驗收與屠宰,以及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管理之系統。
本系統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二)執行危害分析。
(三)決定重要管制點。
(四)建立管制界限。
(五)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
(六)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
(七)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八)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屠宰場應依「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如附件)製作本系統之程序書,並確認其適用性。
管制小組成立與任務:
(一)屠宰場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五點事項。
(二)管制小組成員須參加經本會認可之相關課程至少四十八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其中十八小時須為屠宰衛生等相關專業課程,其餘三十小時得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課程。管制小組成員執行管制作業從業期間應持續參加本會認可之屠宰衛生相關專業課程,每人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三)管制小組應以屠宰場產品(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描述、預定用途及屠宰作業流程圖所訂步驟為基礎,確認現場與屠宰作業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質,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肉品衛生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訂定危害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
(四)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引起變異原因之矯正。
2.屠宰場生產之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等可供人食用之產品因變異致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適當處置受影響之產品。
(五)對於前款變異,於必要時,管制小組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六)管制小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屠宰場內部稽核,以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七)管制小組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教育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教育訓練應包含依畜牧法制訂之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及本系統相關內容。
管制小組應就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所製作之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驗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依「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填具申請文件、「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並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1.申請者應檢附「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函送本會。
2.書面審查結果符合者,始由本會安排實地查驗。
3.書面審查結果須補正者,經本會通知其於二個月內完成補正。未能於二個月內完成補正者,申請者得函請本會准予延長一個月;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案。
(三)實地查驗:
1.經本會通知實地查驗者,應配合進行屠宰作業並接受查驗。
2.未配合實地查驗者,本會得駁回其驗證申請。
3.每次查驗時間以一天為原則,必要時得依查驗情形延長查驗時間。
4.屠宰場負責人或代理人、管制小組成員應於實地查驗期間到場配合執行查驗及說明本系統執行情形。
5.實地查驗結束後,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查驗結果。
6.實地查驗未通過者,應依本會通知進行改正,改正完成向本會申請複查。申請複查以三個月內二次為原則,逾三個月未完成改正或申請複查者,本會得駁回其驗證申請,因特殊情況且能證明者,本會得視實際情形增加改正、複查次數或延長改正期間。
(四)追蹤查驗:
1.取得驗證證明書之屠宰場,本會每年原則執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之現場追蹤查驗;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以確認屠宰場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及確實依本系統執行。
2.屠宰場經追蹤查驗不符前款規定者,應依本會之通知完成改善。其屬違反屠宰場設置標準或屠宰作業準則情形者,另由本會依法裁處。
召集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審查會(以下簡稱驗證審查會)及設立工作小組:
(一)本會召集各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及相關人員七至十五人召開驗證審查會,進行本系統之書面審查、實地查驗及追蹤查驗等工作。
(二)驗證審查會下得設立工作小組辦理書面審查初審、安排及協助實地查驗及追蹤查驗等事務。
驗證證明書:
(一)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驗核可之屠宰場,由本會發給中英文之驗證證明書。
(二)驗證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屠宰場編號。
2.屠宰場名稱。
3.屠宰場場址。
4.屠宰場負責人姓名。
5.驗證證明書編號。
6.有效期間之起迄日期。
7.發證日期。
(三)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本會核發驗證證明書之日起算,屆期失效。
(四)因遺失、毀損或證明書內容異動等事由,須補發、換發證明書者,其有效期間與原證明書相同,發證日期則為實際補發、換發證明書之日期。
(五)本會辦理查驗作業至少須三個月時程,欲銜接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之屠宰場,應於原持有之驗證證明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本會重新申請驗證,新發給之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由原持有之驗證證明書屆期次日起算。
驗證證明書變更:
(一)屠宰場名稱、負責人姓名、場址(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等驗證證明書應記載事項變更時,屠宰場應依畜牧法施行細則完成屠宰場變更登記後之十五日內,向本會申請換發驗證證明書。
(二)前款變更事項有查驗必要時,本會得通知屠宰場實施追蹤查驗。
重新驗證申請:
(一)涉及變更屠宰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等應於變更前以書面通知本會,並由本會依其變更內容決定是否應重新申請驗證。
(二)僅為維持及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而變更「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之內容,且不涉及前款變更事項者,無須重新申請驗證,應將其更新版次副知本會備查。
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並要求返還驗證證明書:
1.提供驗證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2.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驗。
3.違反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等規定,或未經本會許可擅自變更屠宰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等經驗證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
4.本會追蹤查驗發現未落實執行本系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並經驗證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
5.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經本會認定有重大違失之事項。
(二)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之原因消滅後,屠宰場始得依第七點提出驗證申請。
資訊公開:
為使消費者知悉屠宰場驗證資訊,本會應於網站公開屠宰場取得驗證證明書、追蹤查驗結果及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之相關資訊。
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9.12.15【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屠宰場自主清潔衛生管理措施,辦理屠宰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屠宰場為鑑別、評估及管制屠宰作業程序中之肉品衛生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制來源畜禽之驗收與屠宰,以及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管理之系統。
第3點
驗證範圍:
(一)本系統係以屠宰場全場為範圍進行系統性驗證,並由屠宰場自願性申請。
(二)申請本系統驗證之屠宰場,應符合畜牧法、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以屠宰場全場為範圍進行系統性驗證,包括來源畜禽之驗收與屠宰,以及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管理之系統。
第4點
本系統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二)執行危害分析。
(三)決定重要管制點。
(四)建立管制界限。
(五)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
(六)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
(七)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八)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第5點
屠宰場應依「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如附件)製作本系統之程序書,並確認其適用性。
第6點
管制小組成立與任務:
(一)屠宰場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五點事項。
(二)管制小組成員須參加經本會認可之相關課程至少四十八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其中十八小時須為屠宰衛生等相關專業課程,其餘三十小時得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課程。管制小組成員執行管制作業從業期間應持續參加本會認可之屠宰衛生相關專業課程,每人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三)管制小組應以屠宰場產品(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描述、預定用途及屠宰作業流程圖所訂步驟為基礎,確認現場與屠宰作業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質,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肉品衛生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訂定危害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
(四)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引起變異原因之矯正。
2.屠宰場生產之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等可供人食用之產品因變異致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適當處置受影響之產品。
(五)對於前款變異,於必要時,管制小組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六)管制小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屠宰場內部稽核,以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七)管制小組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教育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教育訓練應包含依畜牧法制訂之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及本系統相關內容。
管制小組應就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所製作之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第7點
驗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依「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填具申請文件、「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並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1.申請者應檢附「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函送本會。
2.書面審查結果符合者,始由本會安排實地查驗。
3.書面審查結果須補正者,經本會通知其於二個月內完成補正。未能於二個月內完成補正者,申請者得函請本會准予延長一個月;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案。
(三)實地查驗:
1.經本會通知實地查驗者,應配合進行屠宰作業並接受查驗。
2.未配合實地查驗者,本會得駁回其驗證申請。
3.每次查驗時間以一天為原則,必要時得依查驗情形延長查驗時間。
4.屠宰場負責人或代理人、管制小組成員應於實地查驗期間到場配合執行查驗及說明本系統執行情形。
5.實地查驗結束後,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查驗結果。
6.實地查驗未通過者,應依本會通知進行改正,改正完成向本會申請複查。申請複查以三個月內二次為原則,逾三個月未完成改正或申請複查者,本會得駁回其驗證申請,因特殊情況且能證明者,本會得視實際情形增加改正、複查次數或延長改正期間。
(四)追蹤查驗:
1.取得驗證證明書之屠宰場,本會每年原則執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之現場追蹤查驗;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以確認屠宰場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及確實依本系統執行。
2.屠宰場經追蹤查驗不符前款規定者,應依本會之通知完成改善。其屬違反屠宰場設置標準或屠宰作業準則情形者,另由本會依法裁處。
第8點
召集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審查會(以下簡稱驗證審查會)及設立工作小組:
(一)本會召集各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及相關人員七至十五人召開驗證審查會,進行本系統之書面審查、實地查驗及追蹤查驗等工作。
(二)驗證審查會下得設立工作小組辦理書面審查初審、安排及協助實地查驗及追蹤查驗等事務。
第9點
驗證證明書:
(一)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驗核可之屠宰場,由本會發給中英文之驗證證明書。
(二)驗證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屠宰場編號。
2.屠宰場名稱。
3.屠宰場場址。
4.屠宰場負責人姓名。
5.驗證證明書編號。
6.有效期間之起迄日期。
7.發證日期。
(三)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本會核發驗證證明書之日起算,屆期失效。
(四)因遺失、毀損或證明書內容異動等事由,須補發、換發證明書者,其有效期間與原證明書相同,發證日期則為實際補發、換發證明書之日期。
(五)本會辦理查驗作業至少須三個月時程,欲銜接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之屠宰場,應於原持有之驗證證明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本會重新申請驗證,新發給之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由原持有之驗證證明書屆期次日起算。
第10點
驗證證明書變更:
(一)屠宰場名稱、負責人姓名、場址(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等驗證證明書應記載事項變更時,屠宰場應依畜牧法施行細則完成屠宰場變更登記後之十五日內,向本會申請換發驗證證明書。
(二)前款變更事項有查驗必要時,本會得通知屠宰場實施追蹤查驗。
第11點
重新驗證申請:
(一)涉及變更屠宰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等應於變更前以書面通知本會,並由本會依其變更內容決定是否應重新申請驗證。
(二)僅為維持及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而變更「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之內容,且不涉及前款變更事項者,無須重新申請驗證,應將其更新版次副知本會備查。
第12點
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並要求返還驗證證明書:
1.提供驗證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2.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驗。
3.違反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等規定,或未經本會許可擅自變更屠宰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等經驗證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
4.本會追蹤查驗發現未落實執行本系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並經驗證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
5.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經本會認定有重大違失之事項。
(二)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之原因消滅後,屠宰場始得依第七點提出驗證申請。
第13點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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