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發布日期】108.01.19【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0036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0945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2﹞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108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2﹞前項季報表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社會救助及其他福利等六項,依附表格式填列運用明細項目。
第3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108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第4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第5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
﹝2﹞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年。
第6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網際網路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第7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公開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及成效。
第8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單。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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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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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發布日期】108.01.19【發布機關】
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0036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09450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
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2﹞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108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2﹞前項季報表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社會救助及其他福利等六項,依附表格式填列運用明細項目。
第3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108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第4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第5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
﹝2﹞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年。
第6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網際網路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第7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公開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及成效。
第8條
﹝1﹞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單。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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