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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三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

【發布日期】110.11.16【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090126781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100113177號令修正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五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及第1、5、9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並自一百十年十月八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本局)為利各縣市計程車或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或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民間機構、團體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將收取之振興三倍券車資兌換為現金,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受理機關為受補助對象登記立案所在地之本局公路監理機關。

第3點


﹝1﹞本要點受補貼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登記在案之計程車或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或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民間機構或團體。

第4點


﹝1﹞本要點服務兌換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已環保回收或報廢之車輛)之個人計程車行。

第5點


﹝1﹞受補貼對象協助兌換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6點


﹝1﹞受補貼對象於協助兌換期間,對同一個人計程車行每週僅得申請補貼一次,補貼作業費用每次新臺幣(以下同)十五元,每月補貼上限為五萬元。

第7點


﹝1﹞受補貼對象不得以該個人計程車行非屬自身會員、其他地區或其他無理情事任意拒絕兌換,亦不得以當月累積補貼金額已逾補貼上限而不再提供兌換服務,違反規定者受理機關不予受理當月所有補貼申請。

第8點


﹝1﹞受補貼對象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補貼申請:
  (一)請款申請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一)。
  (二)申請總表(附件二)。
  (三)各月請領清冊及電子檔案(附件三)。
  (四)簽收單(附件四)。

第9點


﹝1﹞受理機關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十日止。

第10點


﹝1﹞受理機關依駕駛兌換簽收單比對審查請款申請書、請款申請總表、請領清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受補貼對象於七日或相當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請款申請書未簽章,或應備文件檢具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二)補貼服務兌換對象資格條件不符。
  (三)補貼人次有重複溢領情形。
  (四)申請總表與請領清冊(含電子檔)不符。
  (五)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六)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第11點


﹝1﹞受理機關將審核通過之請款相關資料留存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註記後,向本局申請補貼款項,受理機關收訖補貼款後,覈實撥入受補貼對象帳戶。

第12點


﹝1﹞相關內容後續如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受補貼對象應於受理機關通知所定期限內,無條件退還具前述情事之補貼款,如涉故意行為,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訴。

第13點


﹝1﹞補貼經費來源:由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第14點


﹝1﹞受理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至受補貼對象處所進行查核,以瞭解案件執行狀況,如查有缺失,受補貼對象應於七日或機關指定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受理機關得不予補貼此缺失款項。

第15點


﹝1﹞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依注意事項」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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