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9.09.03【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90字第29971號函訂定全文6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364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旅行業直接送件:
  (一)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他人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格式如附件),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與本人或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

第2點


  委託同業送件:
  (一)旅行業委託同業送件者,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簽訂委託契約書。
  (二)旅行業接受同業委託代為送件者,於收件後,仍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書件及照片,不得以委託旅行業已查核為由,未予以複查而逕行代為送件。

第3點


  旅行業接受旅客或同業委託代為送件時,如發現所持之身分證顯可疑為偽變造者,應於申請書上加註記號,並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特別注意審核。

第4點


  加強內部行政管理:
  (一)旅行業代辦出入國手續,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並不得將該識別證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
  (二)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
  (三)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不得為申請人偽造、變造有關之文件。

第5點


  國民身分證之辨識方法,可由檢視身分證之外觀、防偽設計及光源檢視等加以辨識。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可由內政部戶政司網站(https://www.ris.gov.tw)查詢。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