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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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09.04【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29440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之經費,補助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體育、傳播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前項體育相關科、系,包括體育、運動休閒、運動競技、運動保健科、系;傳播相關科、系,包括傳播、廣電、新聞、數位、資訊傳播科、系。
本要點所稱運動傳播人才,指由學校就前點科、系學生予以培育,就下列賽事進行轉播者: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四)其他本部核定辦理之賽事。
學校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二)前款申請,應擬具計畫書,逕向本部提出;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如附表一至三):
1.預計發展轉播之運動種類。
2.年度培育計畫、學校師資及設備。
3.預計參與之賽事及場次。
4.賽事行銷計畫,包括製作運動教育短片、社群媒體行銷、潛力選手介紹、賽事新聞報導及戰況分析。
5.預期成效說明。
6.近二年曾轉播之運動賽事。
(三)申請補助,以三個運動種類為限。
本部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第二款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後,通知申請之學校。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經本部同意之人事費。
(二)講座鐘點費。
(三)工作費、工讀費、印刷費及資料蒐集費。
(四)住宿費、膳食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五)轉播器材支援費,每件器材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學校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
學校應於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辦理核結;原始憑證未獲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應於結案時併送。
前二項請領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學校;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經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使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受補助學校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或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全部或部分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賽事直播訊號或運動教育影片,應提供體育署MOESports網路頻道轉播及體育署其他運用。
(二)計畫書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有變更計畫書內容或變更活動日期、地點必要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
(三)受補助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四)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受補助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六)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學校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由教育部體育署執行。
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培育運動傳播人才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9.09.0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之經費,補助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體育、傳播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前項體育相關科、系,包括體育、運動休閒、運動競技、運動保健科、系;傳播相關科、系,包括傳播、廣電、新聞、數位、資訊傳播科、系。
第3點
本要點所稱運動傳播人才,指由學校就前點科、系學生予以培育,就下列賽事進行轉播者: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四)其他本部核定辦理之賽事。
第4點
學校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二)前款申請,應擬具計畫書,逕向本部提出;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如附表一至三):
1.預計發展轉播之運動種類。
2.年度培育計畫、學校師資及設備。
3.預計參與之賽事及場次。
4.賽事行銷計畫,包括製作運動教育短片、社群媒體行銷、潛力選手介紹、賽事新聞報導及戰況分析。
5.預期成效說明。
6.近二年曾轉播之運動賽事。
(三)申請補助,以三個運動種類為限。
第5點
本部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第二款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後,通知申請之學校。
第6點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經本部同意之人事費。
(二)講座鐘點費。
(三)工作費、工讀費、印刷費及資料蒐集費。
(四)住宿費、膳食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五)轉播器材支援費,每件器材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第7點
學校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
學校應於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辦理核結;原始憑證未獲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應於結案時併送。
前二項請領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8點
教育部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學校;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第9點
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經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使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第10點
受補助學校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或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全部或部分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第11點
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賽事直播訊號或運動教育影片,應提供體育署MOESports網路頻道轉播及體育署其他運用。
(二)計畫書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有變更計畫書內容或變更活動日期、地點必要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
(三)受補助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四)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受補助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六)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學校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12點
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由教育部體育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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