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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發布日期】93.02.18【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國防部(61)典試字第1947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4949號令修正全文14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209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軍機種類如左:
  一、人事類。
  二、情報、反情報類。
  三、作戰、演訓、動員類。
  四、後勤類。
  五、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類。
  六、通信電子類。
  七、主計類。

第3條


  關於人事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物誌。
  二、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異動尚未發布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四、現有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五、作戰時敵我雙方兵力傷亡、損失及俘虜人數。

第4條


  關於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 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 、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第5條


  關於作戰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各項作戰計畫(含附件)、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國軍戰備整備計畫、戰備提升規定。
  三、國軍各部隊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關於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規定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指揮官 姓名、軍(兵)種、兵力及數量。
  五、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因應政府政策,對國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七、戰情中心軍機事項:
  (一)戰情中心狀況處置權責及作業程序。
  (二)戰情資訊系統。
  (三)各級指揮所及作業區位置。
  關於演訓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軍事演習計畫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有關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資料。
  三、有關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 討資料。
  四、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 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總統親校部隊計畫。
  關於動員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家總動員整備網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其配合計畫。
  二、年度軍隊動員計畫。
  三、國軍軍隊動員作業規定。

第6條


  關於後勤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採購先進武器系統及裝備。
  二、國軍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及重要補給品之存量。
  三、生存保修:
  (一)國軍武器裝備生產計畫之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有關各級軍事工廠之位置、組織、技術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額及正在生產之軍品、性能、用途及數量等。
  (三)有關受管制之軍事工業之情報或資料。
  (四)國軍武器裝備妥善率。
  四、工程營產:
  (一)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國軍營區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之設施配置及構築強度。

第7條


  關於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計畫之內容與實施狀況。
  二、軍事整建計畫之內容及實施狀況。
  三、軍事科技研發及各軍種建案武器系統發展計畫之內容、性能、規格資 料。

第8條


  關於通信電子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 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 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語)本(表)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
  七、無線電通信諸元(呼號、頻率、辨證)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第9條


  關於主計類之軍機範圍,為有關國防預(概)算編製、執行及決算之資料。

第10條


  第三條至前條所列軍機之範圍,以已核定機密等級,並未經解密者為限。

第11條


  軍機機密等級區分如左: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 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嚴重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四、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軍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12條


  軍機機密等級之核定權責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核定。
  二、機密、密,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核定,但「密」得由 獨立(分遣)連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第13條


  軍機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得依實際狀況,適時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單位。
  對於非本單位保密資料,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需要時,可建議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變更或註銷,在未獲得同意前,不得自行變更或註銷。

第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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