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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懲戒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08.10【發布機關】懲戒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091000067號函訂定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落實閱覽評議意見規則之施行,加強評議簿之管理及規劃調閱作業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評議簿,包含評議單。

第2點


  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應按股符設置評議簿,由審判長或其指定之法官自行保管。
  合議裁判之評議意見,應按裁判之年度,由審判長或各法官逐件記載評議簿。

第3點


  評議簿應於使用完畢後,交由各該股書記官彌封後辦理歸檔。
  原股符之法官更易、離職或退休時,評議簿應交由該股書記官依前項規定辦理歸檔。

第4點


  承辦股書記官辦理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時,應製作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文書科調取評議簿。
  前項承辦股如已撤股,應由代管股辦理;如無代管股或代管股不明,由各庭之審判長股辦理。
  承辦股法官離職或退休,接辦之法官尚未到職前,應由代管股法官代行;如無代管股或代管股不明,由各庭之審判長代行。

第5點


  前點聲請,如有不符規定情形或查找無著致無法給閱者,應簽註原因,陳報科長、法官審核後通知聲請人。
  評議簿業經歸檔而查找無著者,由文書科為前項陳報。

第6點


  閱覽評議意見,應於閱卷室為之,由主管科室派人於閱覽時全程在場,並密切防止竄改、毀損或為逾越聲請範圍之閱覽等情事。

第7點


  承辦股書記官於前點閱覽後,應從速將評議簿送還文書科。

第8點


  關於評議簿之保管與調閱,除本要點特別規定外,依懲戒法院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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