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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08.12【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司法院(79)院台廳一字第01886號函訂頒 (名稱:臺灣各地方法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09400166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5、7~9點條文;並定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0980010593號函修正下達第5、8、9條條文(名稱: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09002352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應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本要點之非訟事件。

   --109年8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應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本要點之非訟事件。

第2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所處理之非訟事件,以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所列事件、支付命令及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限。但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得視實際業務情況,將處理事件之類別或範圍,擴張或減縮。

第3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受理之非訟事件,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名義為之,其餘以民事庭名義為之。

第4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非訟事件,應隨收隨結,自收狀至寄發裁定正本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命補正或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前項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之事件,聲請人親至法院遞狀聲請,表明願等候收領裁定正本者,應即時優先處理,儘可能於當日發給之;如不能於當日發給時,應告以翌日(遇例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順延)發給之時間。但有前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109年8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非訟事件,應隨收隨結,自收狀至寄發裁定正本至遲不得逾七日。但聲請人親至法院遞狀聲請,表明願等候收領裁定正本者,應即時優先處理,儘可能於當日發給之;如不能於當日發給時,應告以翌日(遇週日或例假時順延)發給之時間。此類案件如超過相當數目時,並可酌設馬上辦中心。

第5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斟酌業務需要,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錄事各一人或數人組成之。

第6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業務,由法官主持其事,法官有數人時,由資深法官主持之。

第7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法官,由簡易庭或民事庭法官任之。其辦理期間是否另分訴訟事件及分案件數,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法官會議決定之。

第8點


﹝1﹞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應指定資深績優書記官一人,襄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有關中心業務。

第9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各項非訟事件裁定原本或正本,得以電腦作業為之,惟原本最後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核、簽名。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者,裁定正本應由其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法官製作之原本免送閱;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原本應依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辦理。

第10點


﹝1﹞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各項作業,以集中處理為原則,但法院認有必要時,亦得將其中部分工作分由各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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