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5.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203329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172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4046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第3條


﹝1﹞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四、廣告法規函詢案,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五、衛教廣告函詢案,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第3條

﹝1﹞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