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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9.03.18【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16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40201717號令修正發布第3、5、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25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95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2780號令修正發布第3、6、7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名稱: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131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0639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附表一、第4點條文附表三、附表五、第5點條文附表六、格式一、格式四至格式六;並自即日生效(名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衛3字第10910120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境,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及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勞工健康勞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且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2﹞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請。

第3點


﹝1﹞前點規定者,得於申請期間內,向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2﹞前項申請期間,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3﹞申請補助案依專業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第4點


﹝1﹞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標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危害改善)、光(視覺危害改善)、氣(健康危害物質通風換氣改善)及溫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等具備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表二
  (2)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含具防止肌肉骨骼危害效能之省力機械、設備或裝置等。
  (3)呼吸防護及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之設施或器具,如附表三
  2.前目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危害、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之危害類型補助項目。
  3.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補助。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五)。
  2.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補助。

第5點


﹝1﹞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五)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撥款帳戶影本。
  (九)符合附表一補助對象分類之證明文件。
  (十)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計畫及執行成果報告(如格式五)。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六)。
  (十二)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2﹞前項第二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期間,應為本署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案之前一年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3﹞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4﹞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第6點


﹝1﹞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第7點


﹝1﹞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事業單位應保存至少一年。

第8點


﹝1﹞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應定期抽查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請補助、違反本要點規定、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除應撤銷該補助,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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