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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10.12.08【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9201555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實施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920328792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930389532號令修正發布第26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四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0203854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0204990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推動「藝FUN券」(以下簡稱本券)相關事宜,以增進文化藝術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所需經費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2﹞本券推出形式包含數位券及紙本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第3點


﹝1﹞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1.博物館:指私立博物館、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為行政法人或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以及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2.地方文化館:指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3.社區營造場域:指協助社區或社群依在地特色或文化需求,規劃辦理推動居民關心公共事務、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展現在地價值之場域。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文化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之場域。
  5.工藝創作銷售場域:指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理之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6.音樂展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7.藝文表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及其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8.畫廊:指有固定營業空間,且實際經營藝術品銷售,並常態性自主策劃展覽之場所。
  9.其他藝文活動場域:指主要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文創園區、聚落、展會及市集等場域。
  (二)書店及出版業、唱片行及樂器行:
  1.書店及出版業: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圖書、雜誌、報紙零售或訂閱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2.唱片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音樂及影片光碟片銷售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3.樂器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提供樂器、樂譜及其相關商品之銷售及維修服務,或自行辦理樂器展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三)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及國內原創實體藝文設計商品:指於電商平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劵,或於專門經營國內原創藝文設計之電商平台且設立專區銷售之實體商品。
  (五)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1.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或實際從事以設計、插畫、圖像等創作運用於各類文化相關商品並有實體營業門市者。
  2.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或創作。

   --110年1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1.博物館:指私立博物館、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以及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2.地方文化館:指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3.社區營造場域:指協助社區或社群依在地特色或文化需求,規劃辦理推動居民關心公共事務、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展現在地價值之場域。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文化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之場域。
  5.工藝創作銷售場域:指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理之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6.音樂展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7.藝文表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及其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8.畫廊:指有固定營業空間,且實際經營藝術品銷售,並常態性自主策劃展覽之場所。
  9.其他藝文活動場域:指主要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文創園區、聚落、展會及市集等場域。
  (二)書店及出版業、唱片行及樂器行:
  1.書店及出版業: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圖書、雜誌、報紙零售或訂閱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2.唱片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音樂及影片光碟片銷售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3.樂器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提供樂器、樂譜及其相關商品之銷售及維修服務,或自行辦理樂器展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三)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及國內原創實體藝文設計商品:指於電商平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劵,或於專門經營國內原創藝文設計之電商平台且設立專區銷售之實體商品。
  (五)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1.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或實際從事以設計、插畫、圖像等創作運用於各類文化相關商品並有實體營業門市者。
  2.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或創作。

第4點


﹝1﹞申請適用本券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四)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

第5點


﹝1﹞本券適用店家(以下簡稱適用店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店家,應至活動專屬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錄基本資料,檢附應備文件,並提供支付款項撥付之帳戶。
  (二)店家經本部審核前款基本資料、應備文件及帳戶齊備者,始完成註冊程序,取得收受本券之資格。
  (三)店家未依規定程序註冊登錄,本部得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前項店家申請應備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6點


﹝1﹞本券登記資格如下: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
﹝2﹞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申請登記紙本券。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
  (二)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出生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三)身心障礙者。

第7點


﹝1﹞民眾申請登記本券,應符合前點資格,並依下列登記領取及使用方式辦理:
  (一)登記領取:
  1.數位券:民眾至振興五倍券平台官網(下稱五倍券官網)登記,收到中籤簡訊通知或至五倍券官網查詢確定中籤後,至活動應用程式以一組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綁定一組手機門號登入領取本券。
  2.紙本券:民眾至五倍券官網登記,或至超商事務機持健保卡登記,收到中籤通知或五倍券官網查詢確定中籤後,持健保卡至超商事務機領取本券。
  3.數位券、紙本券僅能擇一登記。
  4.透過數位五倍券共同綁定流程登記本券者,以登記數位券為限,且中籤後由主綁人統一領取。
  5.如民眾申請登記數量超過本部發行數量時,由五倍券官網辦理抽籤及公告抽籤結果。
  (二)民眾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數位券或持紙本券至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
  (三)本券每人限領取一次,數位券與紙本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本券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
  (五)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六)本券不得用於扣抵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因退、換票所產生之手續費。
  (七)持本券買賣交易衍生之退、換貨,原則依照適用店家規定辦理。惟本券不得作為與適用店家未具交易事實之抵用。

第8點


﹝1﹞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2﹞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券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3﹞適用店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券之交易明細確認。超過前開期限,本部不予撥款。

第9點


﹝1﹞民眾登記領取本券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10點


﹝1﹞適用店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交易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本部得對適用店家進行監督查核,適用店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1點


﹝1﹞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12點


﹝1﹞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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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推動「藝FUN券」(以下簡稱本券)相關事宜,以增進文化藝術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所需經費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2﹞本券推出形式包含數位券及紙本券,數位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紙本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10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所需經費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2﹞本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第3點

﹝1﹞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1.博物館:指私立博物館、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以及公立博物 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2.地方文化館:指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3.社區營造場域:指協助社區或社群依在地特色或文化需求,規劃 辦理推動居民關心公共事務、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展 現在地價值之場域。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文化 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之場域。
  5.工藝創作銷售場域:指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理之 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6.音樂展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 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7.藝文表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 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及其委託 經營之附屬空間。
  8.畫廊:指有固定營業空間,且實際經營藝術品銷售,並常態性自 主策劃展覽之場所。
  9.其他藝文活動場域:指主要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文創園區、聚 落、展會及市集等場域。
  (二)書店、唱片行及樂器行:
  1.書店及出版業: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圖書、雜誌、報紙 零售或訂閱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 商業者。
  2.唱片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音樂及影片光碟片銷售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3.樂器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提供樂器、樂譜及其相關商品 之銷售及維修服務,或自行辦理樂器展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 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三)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指於電商平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券。
  (五)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1.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 、影展、藝文活動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
  2.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或創作。

   --109年7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1.博物館:指私立博物館、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以及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2.地方文化館:指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3.社區營造場域:指協助社區或社群依在地特色或文化需求,規劃辦理推動居民關心公共事務、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展現在地價值之場域。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文化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之場域。
  5.工藝創作銷售場域:指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理之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6.音樂展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7.藝文表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及其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8.畫廊:指有固定營業空間,且實際經營藝術品銷售,並常態性自主策劃展覽之場所。
  (二)書店及唱片行:
  1.書店: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書籍零售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2.唱片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音樂及影片光碟片銷售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三)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指於電商平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券。
  (五)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者所銷售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
第4點

﹝1﹞申請適用本券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四)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

   --109年7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適用本券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第5點

﹝1﹞本券適用店家(以下簡稱適用店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店家,應至活動專屬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錄基本資料,檢附應備文件,並提供支付款項撥付之帳戶。
  (二)店家經本部審核前款基本資料、應備文件及帳戶齊備者,始完成註冊程序,取得收受本券之資格。
  (三)店家未依規定程序註冊登錄,本部得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前項店家申請應備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6點

﹝1﹞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註冊領取數位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2﹞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且未抽中數位券,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註冊紙本券。
  (一)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
  (二)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三)身心障礙者。

   --10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註冊領取本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第7點

﹝1﹞本券註冊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民眾下載活動應用程式並登錄一組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綁定一組手機門號,並填寫基本資料,通過手機簡訊驗證後,始完成註冊程序,領取儲存於活動應用程式之新臺幣六百元數位券;註冊及領取新臺幣六百元紙本券,依本部公告方式辦理。如民眾申請註冊數量超過本部發行數量時,由本部以公開方式辦理抽籤。
  (二)民眾至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可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券。
  (三)本券每人限領取一次,數位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使用完畢;紙本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本券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
  (五)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六)本券不得用於扣抵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因退、換票所產生之手續費。

   --10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本券註冊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民眾下載活動應用程式並登錄一組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綁定一組手機門號,並填寫基本資料,通過手機簡訊驗證後,始完成註冊程序,領取儲存於活動應用程式之新臺幣六百元本券。如民眾申請註冊數量超過本部發行數量時,由本部以公開方式辦理抽籤。
  (二)民眾至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可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券。
  (三)本券每人限領取一次,應於中國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本券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
  (五)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六)本券不得用於扣抵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因退、換票所產生之手續費。
第8點

﹝1﹞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2﹞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券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3﹞適用店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券之交易明細確認。

   --10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2﹞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券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3﹞適用店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券之交易明細確認。
第9點

﹝1﹞民眾註冊領取本券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0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民眾註冊領取本券時,須確保於活動應用程式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10點

﹝1﹞適用店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本部得對適用店家進行監督查核,適用店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1點

﹝1﹞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12點

﹝1﹞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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